1.0目的
严格控制杜绝本公司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
2.0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有管理处。
3.0职责
3.1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人监督管理。
3.2公司本部由行政人事部监督管理。
4.0内容
4.1女职工保护要求
4.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等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不得安排其完成服务表演中较为剧烈或难度较大的动作和表演。
4.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等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不得安排其从事游乐设施场所的服务,不得参加彩车表演等高空表演,所属部门应适当调整其岗位工作,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4.4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安排其参加表演,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可安排半小时的休息时间。
4.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6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7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所证明和规定的休息时间,应给予产假。
4.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亦可合并使用。
4.9女职工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等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不得安排其完成服务表演中较为剧烈或难度较大的动作和表演,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4.10女职工“四期”时间内,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4.1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可参照国家劳动部1990年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5.0相关文件和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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