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部分 exclusive parts
由特定的业主拥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套内面积的所有部分以及专有设备设施,也指房屋单元边界部位墙体的表层粉刷部分及其以内的空间。
注: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共有部分 common areas and facilities
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筑区划)内,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除特定业主专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以外的部分。
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共有设备 common equipments
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安防设备、公共照明、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空调设备等。
共有设施 common facilities
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设备间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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